• 索 引 号:011336909/2024-34365
  • 文  号:咸政办发〔2024〕19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土地;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1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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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21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防范风险,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规划面积307平方公里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市级管理区域,包含主城区、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含贺胜金融小镇)、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含大洲湖项目),面积约307平方公里。东以贺胜桥镇京广铁路、金融小镇规划边界线、横沟桥镇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边界线为界;南以太乙大道、嫦娥大道为界;西以嫦娥大道、咸宝路、淦河和咸安商贸物流区规划边界线为界;西北以京港澳高速为界,北至咸安区行政管理边界线。

第四条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开发、供应方案。

市资建局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资金的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市发改住新、审计、生态环境、人社、林业、文旅、城管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中心城区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协调辖区内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市资会同市发改财政、住新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资会同市财政、咸安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调整计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补偿的土地,包括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进行片区开发、旧城旧村改造提升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征收的集体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实行入库动态管理,入库动态管理的土地项目应当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关联,未纳入土地储备库动态管理的土地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年末,将已完成供应的土地储备项目或者取消的项目,从土地储备库清单中剔除。

第十二条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 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入库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确定为“其他”,附记栏记载为“储备用地”。

第十五条 收储土地、房屋及其他资产需评估或者审计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补偿价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土地评估结果确定,经市资建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征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依法收回的土地,需给予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五)储备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需采取征收方式的,由房屋征收机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章 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和市中心城区其他土地储备前的土地整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咸安区人民政府(辖区镇、街道办事处)、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工作,满足必要“通平”要求,包括确定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拆除建(构)筑物、完成环境污染、地质灾害、考古等相关评定以及土地征收工作,再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除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组织拆除,或者委托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项目完成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决(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通过自行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对已储备土地进行管护。自行管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委托管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负责。

自行管护和委托管护所产生的管护费用纳入储备地块项目成本。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管护单位与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防止储备土地内发生围挡不规范、乱堆垃圾、非法占地或者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未供应前,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地块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使用,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租赁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评估结果作为租赁价格底价。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擅自占用、处置储备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后不按照协议交还储备土地的,按照非法占地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经前期开发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七条 划拨使用储备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缴交划拨成本。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用地单位取得划拨决定书后移交土地。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先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定出让价格,经市资建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土地评估价格。

第二十九条 对已收储的、不能单独成宗进行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定通过批量协议出让或者批量划拨等方式进行管理利用,提高储备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分户核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日常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不得与土地储备资金互相混用。

  1.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项目预算,经市资建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年末,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或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息。

(三)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征地款、拆迁补偿费用、土地报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养老保险款、森林植被恢复费、增减挂钩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建设;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看护等建设支出。

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可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者单位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报酬不超过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8%

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出让价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咸宁高新区范围土地储备资金由咸宁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储备土地按照计划出让后,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咸宁高新区财政。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取得的临时利用、残值变卖等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资建、财政、人行等单位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 市资建局负责监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及时核准上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咸宁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资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相关解读:
【图文解读】《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